為嚴厲打擊盜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盜竊、破壞公共供水設施、設備違法犯罪行為,維護供用水市場秩序,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xiàn)通告如下:
一、盜用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下列非法手段,盜取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
(一)未經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接管盜水的;
(二)非火警、消防演習動用公共無表消火栓或者無表防險裝置盜水的;
(三)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供水管網或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tǒng)連通盜水的;
(四)城市公共供水用戶繞越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注冊水表盜水的;
(五)拆除、偽造、開啟注冊水表的封印盜水的;
(六)損壞或采用技術手段使水表停滯、失靈、逆行使水表少計量或不計量盜水的;
(七)對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盜水的;
(八)采用其它非法方法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盜用城市公共供水水量的認定
盜用水量按照單位時間用水量乘以實際盜水時間計算。
(一) 有單位時間用水量標準的,所盜用水量按其最大單位用水量和最小單位用水量的平均值確定;無單位時間用水量標準的,按其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設施上接管的最大流量確定;
(二) 有單位產品耗水量標準的,按單位產品耗水量標準為依據計算盜水量;
盜水期限以有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三、盜用城市公共供水違法犯罪金額的認定,按照盜水量乘以實施盜水行為時政府定價進行計算。
四、盜水行為的責任追究
盜水作為構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 盜水數額達到較大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 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水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按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的職工內外勾結,為他人盜水提供條件或其他幫助構成犯罪的,按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對城市公共供水單位的職工除依照本條第二款處罰外,由城市供水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四) 擅自改變用水性質,騙取水費差價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盜水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按規(guī)定補交水費,由有關執(zhí)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五、盜竊、破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移送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罰款、行政拘留;符合條件的由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
六、盜水行為中有關計量技術的鑒定,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水表計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出具檢驗鑒定報告。
七、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供水單位的檢查人員有權對使用城市公共用水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和人員有義務配合。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城市供水檢查人員的檢查,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八、歡迎廣大市民對盜竊城市公共供水和盜竊、破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設備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市供水政行主管部門將按規(guī)定給予獎勵。
舉報電話:2891100
本《通告》自2010年11月10日起執(zhí)行。通告施行前凡有第一條和第五條規(guī)定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到有關部門交待問題,自行整改、補交水費,有關部門將依法從寬處理;通告施行前拒不主動交待問題的,有關部門將依法從嚴查處。
三門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三門峽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三門峽市公安局
三門峽市人民檢察院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門峽市司法局
聯(lián)合文件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